安徽铜陵墙体广告 据安徽商报音讯 一职业打假人明晓得所售商品包装上存在缺陷,不去告发而是有意屡次购置,以获取高额赔偿。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产品义务纠葛索赔案,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对问题商品运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
12次购置问题产品欲索赔
张某是河南人,2016年8月来到萧县旅游时,看到了萧县某超市消费的香油,这种小磨香油是包装在玻璃瓶里的,在商品标签上全部印有“小磨香油”、“萧县某超市”字样。不过,标签上没有印明消费答应证和产品执行规范。
8月11、12日,张某在不同店面12次购置超市消费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买完后,张某找到消费香油的这家超市,以为该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请求超市支付其付价款10倍的赔偿,即12000元。 而超市以为,此款小磨香油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散装食品,属于食品小作坊,仅仅是标签上存在瑕疵,并不能作为索赔根据。此外,超市还质疑张某的身份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双方僵持不下,张某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请求十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在本案中,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契合生活常理,购置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越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因而能够认定被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置、索赔,此行为不契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置行为。 此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平安并对其消费形成误导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契合《食品平安法》的立法目标,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对问题商品运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消费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消费者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消费者或者运营者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这类想要取得法庭支持,不只需求证据佐证所购商品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还需当事人是《食品平安法》规则中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被告的诉求并不完整具备以上条件,遂依法驳回了被告张某请求10倍赔偿金的诉讼恳求。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