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墙体广告 2016年7月23日晚,被告李XX为庆贺其父亲80大寿华诞,在自家屋前坪里燃放烟花,被告李XX及其外甥等3人依次将16筒喜庆烟花点燃绽放,结果,发现还有第7筒烟花尚有约一半未点燃绽放。大约4—5分钟后,李XX不顾其外甥等人劝止,执意跑近那筒烟花旁探头观看,不料那筒烟花居然又冲出两个礼花炮来,其中一个正好冲到了李xx的一只右眼上,将李的右眼炸伤招致其右眼简直失明,经司法审定已构成7级伤残。为此,李XX以产质量量义务纠葛将被告新邵县XX烟花鞭炮厂告上法庭,恳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7657元。
裁判结果:
新邵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被告李XX的诉讼恳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产质量量义务纠葛。消费者和运营者承当侵权赔偿义务的法定条件,是其所消费或运营的产品必需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四十六条界定的“产品缺陷”,必需具有以下两个法定构成要件,即一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不合理风险”;二是“产品有保证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指不契合该规范”。在本案中,被告新邵县XX烟花鞭炮厂是经国度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企业,所消费的产品经质技术部门检测合格,产品烧成率(吐珠型)大于93%,认定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不契合国度、行业规范的事实。烟花未一次性燃完只是产品存在“瑕疵”,该瑕疵缺乏以存在对人身、财富平安不合理的风险。该烟花产品外包装上统一印制了醒目的“留意事项”、“燃放阐明”及“平安警示语”,销售人员对被告停止了平安燃放现场指导,该烟花“燃放阐明”警示燃放者在燃放过程中,“如发作距离时间长、断火、熄引、切勿立刻靠近和探头观看,严禁再次点燃,15分钟后后灌水处置”。被告李XX在烟花未一次性燃完的状况下忽视本身平安,违背平安操作规程(即灌水处置)即上前探头观看招致右眼受伤,被告李XX的损伤结果不属于被告因“产质量量缺陷”而形成,与产质量量缺陷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损伤结果应由被告自傲。
值得阐明的是,李XX因不测致残已局部丧失劳动才能,能够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或生活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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