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认定的古树名木上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刻划、钉钉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7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交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则,对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将会被处以不同水平的罚款,严重的还将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分、依法追查刑事义务、依法承当民事赔偿义务。
据引见,草案中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留念意义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维护主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十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展开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停止注销、编号、拍照、定位,树立图文档案,并依据树木生长、存活状况及时更新。
草案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气参与古树名木维护工作。鼓舞单位和个人向国度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维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在古树名木维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草案对古树名木的管理作出了以下制止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空中、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渣滓、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五)刻划、钉钉、在树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运用树干作为支撑、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六)其他损伤古树名木的行为。对违背上述规则,将给予正告、责令中止损害、限期恢恢复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则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同时,对违背草案条例规则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形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当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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