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墙体广告 记者黄珠慧子报道:万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份向腾讯公司申请了“某某广场”的微信公众号。2016年7月30日,该公司编辑了一则标题为“某某广场万年购物之都、美食天堂、文娱之巅、高端办公、星级酒店,繁华盛宴行将启幕”的广告,并由当事人开发的“某某广场”项目担任人审批后,经过微信公众号停止发布。该广告声称某某广场是“2016年万年最具投资价值物业,低总价、高报答的投资之选”、“3年返租,每年8%的报答率,给你一个最放心的投资理由”。在2016年1月15日,当事人曾因发布同类违法广告被广告监管部门停止过行政处分。至案件调查终止之日,共有397名微信誉户阅读了这则广告。
当事人经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声称其项目是“2016年万年最具投资价值物业,低总价、高报答的投资之选”、“3年返租,每年8%的报答率,给你一个最放心的投资理由。”违背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则。对此,万年县市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7万元钱罚款处分。综上所述,因当事人是运用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报答的承诺”。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弭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撤消停业执照,并由广告检查机关撤销广告检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申请”。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中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主动消弭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主动消弭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的规则,因无法计算该公司广告的非法所得,对该公司依法作出7万元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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