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墙体广告 讨钱不成非法拘禁债主吃了官司,索要借款无果侵占房屋反而成了被告……由于各种缘由经常会有此类事情发作。干活了要不到工钱、钱借给他人不能按时出借,遇到这些纠葛该怎样办?本报就大家关注的此类案件停止了梳理,提示广阔大众,维护合法权益需经过合法途径,切莫因一时之气,酿成大错。
案例一 讨债不成反成被告
2016年3月31日19时许,朱某接到音讯称,拖欠其工钱的冯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某小区左近的茶馆。为了索要工钱,朱某驾驶本人的轿车赶至麦积区某小区左近,并电话通知了其朋友张某、朱某某前来帮助讨债。同日21时许,朱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某小区左近的某烤肉店门口找到冯某,在索要工钱无果的状况下,朱某等人将冯某强行拉上朱某驾驶的轿车,在轿车内逼迫冯某写下了欠条。4月1日零时许,朱某将冯某带至某宾馆拘禁。其间对冯某停止殴打、恫吓、辱骂。至4月1日14时许,在逼迫冯某再次书写欠条后将其放走。朱某非法拘禁冯某17小时。事后,冯某将朱某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朱某、张某、朱某某忽视国法,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冯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冯某的情节,本应依法从重处分,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朱某某在案发后就可以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罪行,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分;被告人朱某可以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分,三被告人在共同立功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综上,法院依据全案立功事实,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各被告人在共同立功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区别予以量刑。据此作出判决如下: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以非法拘禁手腕获取的欠条无效
案例一中,朱某为讨债把冯某非法拘禁,并打了欠条,后来朱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六个月。出狱后,朱某又拿着冯某打的欠条起诉冯某,讨要工钱。这回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这事还要从头说起:
2015年5月,朱某与冯某达成口头协议,商定由朱某承揽冯某所承包的一建材城局部装修工程的木工作业。至2015年11月,朱某完成了全部商定的作业内容。冯某拖欠朱某局部报酬未予支付,在屡次催要无果的状况下,朱某伙同别人拘禁冯某,并逼迫冯某出具欠条两张(一张为5万元,一张为51500元)。庭审中,冯某仅认可拖欠朱某的报酬数额为36000元。
法院审理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则:“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结果。”本案中,由于朱某以非法拘禁手腕获取的欠条无效,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冯某拖欠朱某报酬的数额应以被告冯某认可的36000元肯定。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冯某给付拖欠被告朱某的报酬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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