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墙体广告价格 近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同交通肇事案,肇事者高某撞人后逃逸,传唤到案后照实供述罪过,并获得受害人家族体谅,法院对其悔罪体现予以确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月4日,高某和兄弟在KTV歌唱结束后,单独驾驭汽车回家,在南昌大桥中段,因未与同向行进的前面车辆坚持安全间隔,与赵某驾驭的三轮车发作追尾,致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司法鉴定,赵某系因重型颅脑损害后,多脏器功用衰竭逝世。事端发作后,被高某弃车逃离现场。 1月5日,高某经公安部门电话传唤到案。2月14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确定,高某负事端悉数职责。案发后,高某及其家族已与赵某的家族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获得了赵某家族的体谅。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驭机动车辆发作致一人逝世的交通事端,且在肇过后逃逸,并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做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撑。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照实供述了自个的罪过,能够确定为自首,依法能够减轻处分。高某的家族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族达成了调停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家族的体谅,可酌情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情节及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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