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墙体广告 贺某由于立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法院在计算刑期时却“疏忽”了她之前15日的行政拘留时间。为了这15天刑期,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依法监视,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倡议书,请求予以纠正。近日,该院收到了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将贺某的15天行政拘留日期予以折抵刑期。
今年6月7日,贺某因传播性病罪被玉环市法院一审讯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1000元。由于贺某之前曾经被先行羁押,依照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计算,判决书上贺某的刑期为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收到判决书后,贺某固然服判,但对判决书的刑期计算有疑问,由于她在被刑事拘留前还被行政拘留了15日。贺某向玉环市检察院口头提出申述。
该院控申科随即展开调查。经调阅案卷、咨询原案承办检察官、提讯贺某等,该院检查以为原案判决在刑期折抵上有“错误可能”,即于6月26日立案复查。
经复查查明,今年3月25日中午,贺某在明知本人患有性病梅毒的状况下,仍在玉环市某街道暂住房内卖淫一次,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贺某被玉环市公安局决议行政拘留15日。在行政拘留期间,贺某被查出患有性病。行政拘留期满之日,她又被刑事拘留,后被法院依法判刑,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将行政拘留15日予以折抵。
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假如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立功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据此,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倡议,倡议对贺某传播性病罪案依照审讯监视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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