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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在安徽车祸受伤 按江苏城镇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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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3日 10:13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anhui/ 本文标签: 安徽墙体广告价格

安徽墙体广告价格 经常寓居地与事故发作地不分歧,终究是按其寓居地规范还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规范停止赔偿?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了一同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纠葛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被告谢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7.3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项目16万余元系按江苏省城镇规范获赔。

据理解,在去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谢某与同行二人乘坐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安徽境内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曹某车中4人受伤,两车不同水平损坏。事发后,谢某被送往医院停止住院治疗后出院。经审定,谢某构成九级伤残。而交警大队认定在该次事故中,张某负全部义务,曹某等4人无义务。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的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谢某遂诉至事故发作地安徽泾县法院,恳求判令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的支公司赔偿其包括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按江苏省城镇规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谢某系江苏籍人,寓居在江苏省某市乡村。交通事故发作前,谢某家庭承包运营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属于失地农民,可参照城镇居民规范赔偿残疾赔偿金。且因谢某经常寓居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安徽法院所在地规范,残疾赔偿金能够依照其经常寓居地江苏省城镇规范计算。遂判决某保险公司的支公司赔偿谢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7.3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按江苏省城镇居民规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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