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前不久,司机张某驾驶一辆满载有机肥的车辆,行驶至芜湖市沈巷镇某路段处右转弯时,因疏于察看,招致车辆翻入路边河塘,有机肥落入鱼塘,产生的污染招致村民刘某养殖的鱼虾受损。刘某以为,保险公司应对其鱼塘损失停止理赔。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断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刘某的损失在保险义务限额内承当替代赔偿义务。
鱼塘主刘某:该车在芜湖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因而,保险公司得对其鱼塘损失停止理赔。
保险公司:刘某的损失系货物污染形成,并非车辆事故形成,第三者义务商业保险条款第七条明白商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义务的情形包括因污染形成的损失,因而,关于刘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免赔。
法院意见:是张某驾驶受保车辆翻入鱼塘,致车上有机肥落入鱼塘,进而招致刘某鱼塘损失,而不是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单独的货物撒落形成的第三者损失。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保险车辆运用性质与车辆用处,保险车辆用于货物运输为正常运用,而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发作侧翻交通事故后,车载货物撒落是其直接结果,难以防止,车载货物撒落与发作交通事故不能割裂来看。
法官以为,驾驶员操作不当招致车辆侧翻,车上货物撒落形成损失,是一个没有其他要素介入终端的连续过程,由此形成的第三者损失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形成的直接结果。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刘某的损失在保险义务限额内承当替代赔偿义务。
案件审理终结后,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讯决,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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