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狠抓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维护重点工作坚决打赢环境管理攻坚战的决议》曾经2017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 谈文胜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狠抓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维护
重点工作坚决打赢环境管理攻坚战的决议
为贯彻落实环境维护根本国策,结实树立环保优先开展理念,强力推进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维护重点工作,坚决打赢环境管理攻坚战,依据国、省关于环境维护的决策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出以下决议: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请求,明白党政主要担任人是环境维护第一义务人。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一概明白党政指导共抓环保工作。对落实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维护重点工作不力的,一概由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担任人。
二、各级各部门实行环境维护职责不到位的,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省绩考环保目的任务完成不到位的,省指导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环境管理战役攻坚不到位的,特护期应急保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一概降档,单位主要担任人和分管担任人年度考评一概评为根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三、全市范围内一概制止露天燃烧秸秆、渣滓,建城区一概制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市城区道路一概制止黄标、冒黑烟、老旧车及其他不契合环保请求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非建城区露天燃烧秸秆、渣滓管理不力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担任人,对建城区露天燃烧渣滓、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超标排放车辆行驶管理不力的城管、环保、公安部门担任人,一概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行政问责。
四、未获得排污答应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在规则期限内未完成大气年度重点管理项目的企业,一概依法停产;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建筑工地,一概依法停工;污染路面的渣土运输,一概依法停运。违背法律法规规则,情节严重的,一概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置。
五、对落实环境维护工作推诿敷衍,抓而不实,屡督未改,交办任务未按期完成的,被上级通报批判、考核扣分或形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一概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询责。个人存在渎职、渎职,涉嫌立功的,一概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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