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墙体广告 4月17日, 永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三明市首例由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颖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游某犯贪污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庭审当天,永安市监察委员会、各乡政府等单位100余名干部到院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游某利用担任永安市罗坊乡政府财政所所长和乡政府自筹户会计与出纳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共从自筹户中支出9.5万元人民币后,采取伪造票据、虚列支出和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将自筹户的会计账目的余额做平,侵吞上诉9.5万元人民币公款,并于2015年3月其被中央财政部税政司借用时将所管理的自筹户相关会计账册进行移交。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游某主动到中共永安市罗坊乡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退出账款人民币9.5万元至永安市罗坊乡财政所账户。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用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游某已归还上述贪污的公款,可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游某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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