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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坐公交车被其他乘客砸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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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5日 10:9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xinjiang/ 本文标签: 新疆墙体广告

新疆墙体广告  本来,乘坐双层巴士对很多人来说是件有趣的事情,可对于老年人来说却暗藏着一定的危险。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老人乘坐双层巴士被砸伤的案件。

【案情】

2016年9月30日晚,公交司机林某驾驶双层公交车沿线路行驶至车站停车上下乘客时,由于刹车的惯性作用,将正在从一层楼梯上二层右手提一购买蔬菜小拉车的朱某摔到一层,将乘坐在一层的钱某砸伤。经交警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违法行为,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钱某受伤后,于当日住院治疗,2016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眼眼挫伤。其他诊断:左眼眶骨骨折(框内壁骨折);双眼老年性白内障(未熟期);双眼玻璃体混浊;腰12椎体刺突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钱某住院14天,花费住院费9474.43元。钱某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子潘某进行护理。

2016年11月3日至15日,钱某先后在医院门诊检查,花费门诊检查费1161.75元。钱某为复印病历花费复印费24.50元。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15019.30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钱某各项损失3754.83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朱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7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世成: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公交公司在自己的线路公交车内贴有警示标示,但作为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林某在到站停车时,应当在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停驶车辆。由于林某的停车行为造成正在上楼梯到二层过程中的被告朱某不慎摔下,身体砸向钱某,造成钱某受伤,林某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其给钱某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手拿菜车通过楼梯上至二层时不慎被摔下,正好摔在钱某身上,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钱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林某给钱某造成的损失由其单位被告公交公司根据林某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钱某的损失确定为18774.13元(住院费9474.43元+门诊检查费116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120元/天×14天)+营养费450元(30天×15元/天)+护理费5983.45元(54599元/年÷365天×40天)+复印费24.50元),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15019.30元(18774.13元×80%),被告朱某赔偿3754.83元。

虽然因此次事故造成钱某受伤,但钱某并无证据证明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钱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在庭审时,法院向钱某释明其享有选择的权利。因钱某选择了侵权责任,故本案按照侵权责任纠纷进行了审理。

关于公交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乘客自购票并上公共交通车辆内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据此,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下,承运人所负有的义务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第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即对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隐患或危险情况,驾驶员应尽到基本的提醒、警示义务,并给予乘客必要的帮助。本案中,作为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到站时急刹车,由于机动车的惯性作用,造成从公交车的一层正在上二层的被告朱某不慎从楼梯上摔下至一层,砸伤正在一层正常乘坐公交车的钱某,虽然公交公司在公交车一层位置贴有警示标示,但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基本义务。因此,公交公司驾驶员的急刹车行为与钱某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钱某被乘客朱某从二层掉下一层砸伤负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乘客朱某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为乘客在乘车时应当遵守乘车规范,安全上下公交车,且在乘车时对自身和他人安全做到谨慎注意和防范,从根本上预防和规避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到站急刹车上下乘客时,朱某手提菜车从公交车的一层上二层,但其在摔倒前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在上二层的过程中,由于朱某手拉菜车,加之司机急刹车,致使朱某站立不稳,双手脱离楼梯扶手,导致朱某由公交车二层摔下至一层砸向钱某,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钱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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