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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报道 >>新条例护航平遥古城 核心范围内“十不准” 违规最高处20万元罚款 客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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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护航平遥古城 核心范围内“十不准” 违规最高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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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5日 10:23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sanxi/ 本文标签: 山西墙体广告

山西墙体广告  “平遥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是“我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之一,是山西的一张名片。我省在1998年制定了《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条例》中不少条款严重滞后。5月23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设总则、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对平遥县政府依法赋予特定权限,体现其在古城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进一步针对性规定了古城保护范围内生产、居住、游览和从事保护、建设、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必要的行政处罚,并规定平遥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平遥古城保护包括: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含双林寺、镇国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其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平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古城整体风貌和历史格局;古城街巷、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民居、商铺、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城墙、瓮城、护城河道、桥梁、古碑、古井、牌坊、门楼、影壁、古树名木等;历史遗址、遗迹;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的;(二)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街巷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的;(三)违反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的;(五)未经许可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建设的;(六)未经许可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用途的;(七)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的;(八)擅自挖掘地下空间的;(九)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十)其他危及古城保护的行为。违反(一)、(二)、(三)、(八)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改正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拆墙开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占用、迁移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公共、游览、生活等设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居民生活逐步取消使用原煤、型煤;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升放孔明灯、许愿灯等,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全面禁车,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救护、市政维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禁止安装现代卷闸等影响风貌的设施,禁止摆放、设立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广告牌匾、遮光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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