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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味开封:包公判案和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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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8日 05: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苏东坡年青时有一个好朋友,名叫章惇,字子厚。   章惇勇于冒险,不惜以身试法。他比苏东坡小两岁,巨大、帅气,身材魁梧,有武人之资,可惜生活上很不检核,中进士之前,常常在京城喝酒宿娼,寻花问柳,乃至勾引良家妇女。有一段时间,他居然跟族里一个老一辈的小妾好上了,深夜翻墙而入,跟那个小妾鬼混,成果被老一辈发现。章惇急急如丧家之犬,忙忙若漏网之鱼,他在前面跑,老一辈拎着棍子在后面追,章惇翻身上墙,“噗通”一声跳下去。坏了,墙外有个老太太,正倚着墙根儿坐着,他正好踩在人家身上,差点儿把老太太踩得背过气去。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章惇的老一辈不肯张扬家丑,便忍气吞声,没有报案。那老太太可不干,去开封府告了一状,告章惇犯上作乱,跟老一辈的妻妾通奸,还伤及无辜。成果可想而知,章惇自然是被扭送到开封府,等着府尹问罪。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那时候的开封府尹是谁呢?正是我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清官、大名鼎鼎的包公包青天。   章惇的案子证据确凿,案情理解,非常好审,也非常好判。依据北宋法典《宋刑统》:“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杖一百。”与人通奸,男女双方遍地一年半徒刑,各打一百大板。《宋刑统》又规定:“奸小功以上父祖妾及与和者,谓之内乱。”与老一辈的小妾通奸,称为“内乱”。内乱是“罪大恶极”之罪,有必要从重判处,重则凌迟,轻则砍头,不许弛刑,不许赦免,更不许用罚金来代替赏罚。相同仍是《宋刑统》:“诸误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从过错法收赎。”过错杀人或许过错伤人,赏罚比故意杀人或故意伤人减轻一等,依据伤情轻重酌量,能够用罚金来代替赏罚。   现在章惇的案子摆在了包公面前,罪过是两条,一条是误伤老太太,一条是跟老一辈小妾通奸,包公该怎样判呢?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答案好像很明显:包公大公无私,必定不会轻饶章惇,必定会要了章惇的小命。   可是史学家司马光在《涑水纪闻》一书中记载了包公的判定成果:“时包公知开封府,不复深究,赎铜罢了。”包公没有深究,对章惇仅仅是经济赏罚,让他赔了老太太一笔钱。也就是说,包公放过了章惇跟老一辈小妾通奸的大罪,只追查了踩伤老太太的过错。   这是为何?包公难道也会徇情枉法吗?   要说徇情,包公跟章惇还真的有点儿交情——章惇的父亲章俞,跟包公同朝为官,而且私交不错。换言之,章惇是包公的世交,是包公的朋友的儿子,可称“世侄”。   可是,包公之所以轻判章惇,绝对不是因为交情,而是为了顾全全局。什么全局呢?不是朝局,也不是政局,而是整个社会的差序格局:士大夫是老百姓的长辈,父亲是儿子的长辈,长辈的脸面有必要保护,否则百姓不敬佩官绅,儿子不敬佩父亲,尊卑无序,社会就乱套了。   就章惇一案而言,包公既要保护章俞的脸面,也要保护拎着棍子追逐章惇的那位老一辈的脸面。包公以为,假如追查章惇跟老一辈小妾通奸的案子,则章惇的父亲和老一辈脸面尽失,案情发布出去,老百姓背地里肯定会谈论:“这些士大夫干的什么事儿啊!满嘴的豺狼成性,一肚子男盗女娼,瞧他们家乱的,还配给我们做表率?呸!”   上述逻辑科学吗?不科学。紊乱吗?有点儿紊乱。可是,宋朝官员常常这样葫芦提判案,只要能保护上层和长辈的脸面,完全能够无视法律条文。   古代官员的判案逻辑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宋朝名臣的判例汇编,我从中挑出来两件案子,让大伙看看其时官员的判案逻辑。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案子一:某个无耻变态的老混蛋,对儿媳耍流氓,儿子告到衙门,父母官居然将儿子打了一百大板。那父母官给出的理由是:“父能够不慈,子不能够不孝,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只有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当爹的能够不慈,当儿子的不能不孝,即使父亲对媳妇耍了流氓,也应该隐瞒父亲的恶行,将妻子赶走,让父亲没有机会继续耍流氓就是了。如此判案的父母官绝非等闲之辈,竟是南宋名臣胡颖,此人跟包公一样是个清官,学问很大,威望很高,具有不俗的政绩和官声。   案子二:某举人与街坊家的童养媳通奸,致其怀孕,街坊告上衙门,却遭到举人同胞兄弟的殴伤。您猜法官是怎样判的?那个与人通奸的举人本应判处徒刑,但因为是举人,所以免予赏罚,派差役扭送到府学,让府学教授鞭打二十荆条,警告不要再犯即可。举人的弟弟殴伤原告,本应判处杖打,但他究竟替哥哥出头,“以爱兄之道”,无罪释放。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举人通奸居然能免除赏罚,弟弟为哥哥出头居然能随意打人,北宋法典《宋刑统》没有这样写啊!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也没有这样写啊!堂堂父母官怎样能不尊重法律条文呢?怎样能胡乱判定呢?   宋朝官员并不以为他们在胡乱判定,因为他们基本上都是儒家门徒,在儒家门徒的心目中,上下尊卑比社会公平更重要,封建礼教比法律条文更重要。用南宋理学名臣真德秀的话说:“吾辈听讼,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真德秀《西山政训》)”父子之间的名分能够超越法律,家丑不可外扬的礼俗能够掩盖事实,判案不需要遵循法律,遵循儒家思想就能够了。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用儒家思想代替法律条文,不是包公的首创,更不是胡颖和真德秀的首创,其源头能够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西汉中叶。我们知道,西汉大儒董仲舒曾经倡议“春秋决狱”,即用《春秋》这部被儒家认可的史学经典来作为判案依据。比如说儿子杀了人,被父亲藏起来,依照西汉法律,庇护凶手要受重刑,可是董仲舒说,《春秋》上载有父亲庇护儿子的事例,契合儒家“亲亲相隐”的精力,所以这个父亲也没有罪,不必受到任何赏罚。   包公判章惇一案,与董仲舒的判案理念一脉相承,洋溢着浓浓的儒家气味儿。过去人们一直说,包公大公无私,铁面无私,是宋朝的法家。实际上,他骨子里仍是儒家弟子。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儒家与法家孰是孰非,春秋决狱是否有其合理之处,以及古代我国有多少法律条文在多大程度上吸纳了儒家思想,这都是很大的学术问题,小小一篇文章是说不清的。我想说的是,包公也是人,在官员权力缺乏制衡的环境下,他并非不可能徇私。据《宋史翼》记载,包公有一个学生,名叫王尚恭,在开封府阳武县(今河南省原阳县)当知县,一宗案子判得不公,老百姓上诉到开封府,请包公复审。包公一看状子,此案已被学生审过,当即扔在地上,说:“既经王宰决矣,何用复诉?”已然王县长都审过了,我还用复审吗?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王尚恭是包公的学生,也是包公的下级,包公喜欢这个老部下,以为他不会犯错,所以连案情都不看,直接发还。由此可见,包公有些果断,也有些护短。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河南南阳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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