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铜川交警三大队在酒驾夜查整治当中,查获两起实习期
墙体广告内酒驾交通违法行为,两名驾驭员因酒驾受到暂扣驾驭证6个月,并处分款1000元的处分。同时,这两名驾驭员办理的C1驾驭证都仍在实习期内,将被刊出其实习的
墙体广告准驾车型驾驭资历。
2017年10月08日晚22时33分,
铜川交警三
墙体广告大队民警在新区石仁坡巡逻时,当对一辆陕B46101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驭员廖某某(男 1979年03月29日出生,
四川德阳人,驾驭证号:510623XXXX03292913,现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柿树沟供销社)涉嫌饮酒后驾驭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验,开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据、并依法传唤至大队进行问询。廖某某酒精血液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归于
墙体广告饮酒后驾车。
2017年10月10日晚23时12分,
铜川交警三大队民警
墙体广告在新区锦阳坡巡逻时,当对一辆陕A75DS3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驭员冯某(男 1993年07月02日出生,
陕西耀州人,驾驭证号:610221XXXX02411X,现住址:
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涉嫌饮酒后驾驭机动车,遂对其进
墙体广告行呼气酒精测验,开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据、并依法传唤至大队进行问询。
墙体广告冯某酒精血液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归于饮酒后驾车。
二人的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墙体广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
药品或者麻醉
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驭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驭的,不得驾驭机动车。”之规定。大队报请上级
公安机关批准,依据《
陕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墙体广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驭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驭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对二人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驭证,并处分款一千元。
查处过程中发现,他们办理的C1驾驭证都仍
墙体广告在实习期内。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定》(第123号令)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刊出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驭资历。而123号令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墙体广告饮酒后驾驭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法不容情,教训深刻。在此,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墙体广告广大驾驭员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