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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不到半年店铺易主租金涨 经营者起诉要求返还9万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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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2日 03:09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福建厦门墙体广告

店肆转租需交一笔转让费,这几乎成了业界行规。墙体广告徐先生却因此遇到了糟心事:交了9万元转让费运营小吃店,结果房东把店肆卖了,新房东一来就涨租金。徐先生一怒之下将原房东与之前的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转让费。近来,湖里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涉店肆转租转让费合同案。   案情| 租金押金齐涨,店家起诉原房东前租客   2018年6月,得知湖里区古地石的一家小吃店正在转让,徐先生便去墙体广告实地查看,并与店建议某商谈,终究,徐先生决定接手此店。   小吃店是张某向房东骆某承租的,三方共墙体广告同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徐先生租赁该店肆运营小吃,租赁期限为4年,押金700元,租金每月2400元,徐先生按月向骆某交给。一起,张某要求徐先生付出店肆转让费9万元,其间8万元给张某,1万元按张某的要求交给骆某。   徐先生运营小吃店不到半年,骆某便将店肆卖了。店肆易主,作为承租方,徐先生只好与新房东从头签定《租赁合同》。没想到的是,新房东提出要涨租金,每月3000元,押金也涨到3000元。徐先生不愿意放弃生意,如果换店肆本钱又太高,他只能同意。   徐先生起倾诉,他怀疑原房东骆某与前租客张某恶意勾结,骗得转让费,要求他们退还。   判决| 转让费不违背规则,原告请求难以支持   开庭时,由于转让费一事并没有书面协议为证,原被告两边各执一词。原房东骆某墙体广告说,转让费实践只要2.3万元,他只拿了1万元,而且店肆转卖后,他还提出返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而徐先生拒绝了。前承租人张墙体广告某说,9万元中有6.7万元是店内装饰、物品的折价,徐先生运营时也使用了店内原有的设备。对此徐先生提出异议,但又无法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以为,徐先生建议的转让费9万元不是《租赁合同》里的款项,转让费的合同相对方是张某而非骆某,但两边并没有合同根据。此外,转让费的付出也不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且店肆转让实践现已实行结束,因墙体广告此难以支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2018年以来,湖里区法院共受理触及店肆转租转让费合同纠纷案38件。法官提示,店肆转让触及转让费时,要注意厘清法令关系,明确墙体广告同相对方是谁,达成协议时采用书面合同,写明款项性质、两边权利义务等,防止法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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