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不得人心,可是许多人以为这个“车”仅仅是
汽车,不包括
摩托车,最终害人害己……9月27日,中国
江西网记者得悉,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近日以风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分金钱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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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引见,今年4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与朋友聚餐喝酒,自知饭局上肯定要喝酒的他特意没有开小车赴宴,而是骑
摩托车前往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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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3.2034mg/ml)驾驶二轮
摩托车,从
萍乡往湘东方向行驶,途径320国道湘东镇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由吴某驾驶的小车发作碰撞,吴某驾车分开现场,黄某电话报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风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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