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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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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 09: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内蒙古包头墙体广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7月7日晚,被害人雷某邀请被告人布某及布某女朋友贾某、张某、素某、刘某等人在固阳县金山镇雷某门市隔壁喜洋洋烧烤店喝酒吃饭。席间,布某、贾某饮用大量白酒后开始滋事,雷某以轻微暴力制止布某的滋事行为,后布某独自离开喜洋洋烧烤店步行至固阳县阿拉塔大街公路养护第三养护区门口附近,路遇停靠在路边的杨国庆驾驶的出租车后无故打砸该车辆,雷某赶到劝阻布某并将布某拉回喜洋洋烧烤店。   布某、贾某仍继续滋事,雷某遂驾驶布某的白色丰田车将布某及贾某送回到贾某居住的固阳县新荣泰小区,雷某独自步行离开。22时50分许,雷某步行返回至杨国庆出租车被砸停车处时,布某高速驾驶车辆载着贾某将雷某撞倒,并开车返回至雷某门市遇到素某告知其开车撞人了。期间,刘某开车准备往回接雷某,在寻找雷某途中看到布某驾车将雷某撞倒,遂追赶布某至雷某门市,下车便殴打了布某,贾某则打砸雷某的车辆。随后,刘某与素某、张某赶往案发现场将雷某送至医院,雷某已经死亡。布某与贾某驾车逃离。2017年7月9日8时许,布某到固阳县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布某驾驶的蒙BCL9**号白色丰田车案发时行驶速度约91.8km/h;死者雷某系被撞击后摔倒致主动脉起始部不完全断裂、右肺上叶破裂,终因大失血死亡。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布某醉酒后置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固阳县城中心地带高速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之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巴彦淖尔墙体广告赤峰墙体广告鄂尔多斯墙体广告呼伦贝尔墙体广告通辽墙体广告乌海墙体粉刷广告乌兰察布墙体广告包头墙体广告兴安盟墙体广告、阿拉善墙体广告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布某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布某及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主、客观要件看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等意见,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布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撞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布某以“被害人背对道路站立,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存在一定责任;其行为并未危害到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认定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其辩巴彦淖尔墙体广告赤峰墙体广告鄂尔多斯墙体广告呼伦贝尔墙体广告通辽墙体广告乌海墙体粉刷广告乌兰察布墙体广告包头墙体广告兴安盟墙体广告、阿拉善墙体广告护人赵宾的辩护意见为,案发时案发地人员稀少,上诉人的状态具备驾车能力,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害人应当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整个案件事实及犯罪构成上来看,上诉人布某的行为不具备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可能性,也不具备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上也不符合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情形,应当认定上诉人布某的行为为交通肇事罪。   内蒙高院认为,上诉人布某被雷某邀请吃饭饮酒中醉酒滋事,被雷某制止后,无故打砸出租车,雷某随后赶到劝阻制止后,布某返回继续滋事,在雷某将其连车带人送回住处后,布某又醉酒以每小时91.8公里的速度驾驶自己的车辆,将雷某撞倒驾车离开,雷某被他人送医急救途中死亡。上诉人布某醉酒并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诉人布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布某的行为巴彦淖尔墙体广告赤峰墙体广告鄂尔多斯墙体广告呼伦贝尔墙体广告通辽墙体广告乌海墙体粉刷广告乌兰察布墙体广告包头墙体广告兴安盟墙体广告、阿拉善墙体广告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布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醉酒后驾车撞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布某虽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近亲属拒不接受民事赔偿并不谅解布某。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诉人布某的犯罪起因、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巴彦淖尔墙体广告赤峰墙体广告鄂尔多斯墙体广告呼伦贝尔墙体广告通辽墙体广告乌海墙体粉刷广告乌兰察布墙体广告包头墙体广告兴安盟墙体广告、阿拉善墙体广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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