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5月,濉溪县一五旬男子高某某在公交车上,与驾驶员因小事发作争持,随后,拉了驾驶员右臂膀两下,当时,车内有十四名乘客。日前,濉溪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淮北
墙体广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濉溪县803路公交车,该车行进至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路濉溪中学公交站台路段时,高某某与公交车驾驶蔡某某因小事发作争持,蔡某某驾驶公交车行进时,高某某拉蔡某某的右臂膀两下,此刻车内有乘客十四人,未形成严峻后果。淮北
墙体广告 另查明:案发时,驾驶员蔡某某报警,高某某在现场等待有关部门处理。蔡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交
公司因当天不文明用语处以严峻警告处置。淮北
墙体广告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行进过程中,用手拉拽驾驶员臂膀,虽未形成严峻后果,但波折安全驾驶,损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分;驾驶员的不文明用语对本案发作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分。综上,作出上述判决。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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