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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学校可自主定价收费 学生在读期间学费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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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8日 03: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云南墙体广告

 云南墙体广告 今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将实行自主定价!依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结合发布的《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规范由学校依据办学本钱、办学条件、办学特征、当地经济开展程度、社会接受才能以及学校开展需求等要素自主肯定。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我省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能够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含培训费)、住宿费及国度和省规则的效劳性收费、代收费。其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效劳性收费、代收费,应遵照“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的准绳,严禁强迫效劳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效劳,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效劳内容,不得列为效劳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转学、退学等,学校应依据受教育者实践学习和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收费项目及效劳内容须公示
  《通知》规则,民办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规范、收(退)费方法、奖助(减免)政策、监视告发电话等经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规范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公示收费规范时,还应公示其对应的效劳内容。其中,学费包括办学类型、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等;住宿费包括宿舍(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每间入住人数、网络、卫生间等配置状况;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详细项目、效劳内容、效劳规范等。
  每次调整准绳上
  至少执行3年
  民办学校在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规范时,要将定调价计划及其理由经过校园网、公众媒体等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倡议,必要时约请专家、学者、消费者、学生、家长等代表,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任一方式停止论证协商。
  学历教育学费规范实行“重生新方法,老生老方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规范一经肯定,在读期间不得进步,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规范准绳上至少执行3年。非学历教育学费规范须在一个学习(培训)期内坚持稳定。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条件未明显改善的,住宿费规范不得进步。
  此外,民办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到达规则条件的,能够按有关规则实行学分制收费。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仍按《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方法施行细则》有关规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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