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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百利怡口蓮起诉怡口莲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 获赔2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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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03: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告状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义务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合法竞争胶葛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组成损害商标权及不合法竞争,讯断怡口莲公司休止损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化企业名称、刊登申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243万余元。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非常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领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平台的世界性出名品牌。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贩卖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家的殽杂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组成商标侵权,当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布无效。别的,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备攀附吉百利公司优越商誉的存心,误导公家,组成不合法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物的装饰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讯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物的装饰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用户人群的殽杂,该行为同样组成不合法竞争。故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休止商标侵权及不合法竞争行为、刊登申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付总计300万元。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固然于今年年9月20日被宣布无效,但有效时代的使用行为具备合法基础,不具备可归责性。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相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家的殽杂,未妨碍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种别领有曾经批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要紧辨认片面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老例,企业的设立挂号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家的殽杂误认。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组成出名商品以及产物的装饰曾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出名度和影响力,该装饰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不法律作用上的“特有装饰”,怡口莲公司米果产物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差别,曾经尽到了合理避开的义务,不会造成用户人群殽杂。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合法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究竟和法律依据。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非常终,法院一审讯断怡口莲公司休止损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化企业名称、刊登申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243万余元。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被诉“怡口莲”标识使用行为是否组成对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损害;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字号是否组成不合法竞争;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物上使用的装饰是否与吉百利公司生产的怡口蓮喜讯莲莲喜糖的装饰组成近似,从而组成不合法竞争;如果组成侵权,怡口莲公司该当负担何种民事义务。

  1. 被诉“怡口莲”标识使用行为是否组成对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损害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依照商标法的划定,在相像大概相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殽杂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怡口莲”曾为怡口莲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于今年年9月20日被宣布无效,故判定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该当辨别今年年9月20日前及今年年9月20遥远两个光阴段。在案证据表现“怡口莲”标识被认定无效后,仍然能够在公示网络贩卖平台上搜索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物在贩卖,该产物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莲”标识, “怡口莲”与“怡口蓮”在笔墨组成、读音、呼唤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像,“怡口莲”审定使用商品与“怡口蓮”审定使用的商品均为通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物外包装及公司对外宣传中使用“怡口莲”标识,其使用该标识的商品种别与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审定使用的商品种别组成相似,故在今年年9月20日以后,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贩卖的产物上使用“怡口莲”标识损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今年年9月20日过去,怡口莲公司在注册“怡口莲”商标和使用“怡口莲”商标的行为上均具备主观恶意。吉百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对“怡口蓮”商标进行了连接、宽泛、大量的使用,“怡口蓮”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为中国相关公家所熟知。怡口莲公司作为在后确立的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同属于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借鉴 “怡口蓮”商标,向商标行政经管部分请求注册与之极为近似的“怡口莲”商标,具备攀附“怡口蓮”品牌出名度的存心。怡口莲公司生产的米果产物与吉百利公司生产的“怡口蓮”糖果产物每每在同一的地方中进行贩卖,极易造成用户人群的殽杂和误认。怡口莲公司作为食品行业的经营者,未对“怡口蓮”品牌进行避开,反而请求注册极为近似的标识并将之使用在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主观上具备欠妥行使吉百利公司商标声誉的恶意。别的,怡口莲公司明知其其商标大概存在权利瑕疵,仍旧连接、大量使用,主观上具备恶意。分外是2018年12月26日,在其商标无效宣布程序时代,怡口莲公司还划分请求注册“怡口莲”“怡口莲满满的爱”“怡口莲之恋”“怡口莲好运莲莲”“等九枚商标,审定使用商品种别均为30类。可见,怡口莲公司并未采纳措施幸免在市场上产生更为紧张的殽杂大概误认的情况的发生,也未采纳措施减小因其欠妥注册所产生的不断定性大概给吉百利公司变成妨碍,怡口莲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损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字号组成不合法竞争

  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该当本着诚笃信用准则进行企业名称的选定和注册。经吉百利公司宽泛使用、宣传,“怡口蓮”商标具备较高的出名度,广为公家通晓,与相关公家之间确立了稳定的联系,且吉百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进行贩卖和宣传,怡口莲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该当明知。怡口莲公司在选定和注册企业名称时,该当对在先较为出名的品牌进行避开,但其仍旧选定“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片面进行了注册,难谓好心。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与怡口莲公司“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二者贩卖渠道与方法根基相像,在同一贩卖平台或的地方进行贩卖,用户人群施以普通留意力难以对二者进行辨别大概具备较大大概性觉得二者具备关联关系。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用户人群误认或殽杂,怡口莲公司的该行为不合法地行使吉百利公司曾经确立的市场出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烦扰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出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家误觉得怡口莲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组成不合法竞争。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3.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物上使用相关装饰的行为不组成不合法竞争

  《中华国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殽杂行为,引人误觉得是别人商品大概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像大概近似的标识。商品的装饰该当受到护卫的缘故在于使用该装饰的商品在中国境内具备一定的出名度,系为相关公家所知悉的商品。吉百利公司主意涉案喜糖款产物的装饰分外之处在于紫色底色的设计并使用红配紫的颜色搭配以及其怪异的流线型设计,吉百利公司觉得紫色不为商家常用,结合吉百利公司的连接宣传,用户人群提到紫色的糖果开始就想到了怡口蓮品牌的糖果。但其未对“怡口蓮喜讯莲莲”喜糖具备一定影响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同时未就其使用的“紫色”曾经起到了标识产物来源的作用、组成其有一定影响装饰,从而产生应受护卫的权益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紫色的色调该当为食品类产物较常用的设计,与市场上其余同类产物相比,“怡口蓮喜讯莲莲”喜糖产物装饰中的笔墨位置、图形设计、在喜糖包装上使用囍字、颜色搭配等设计亦较为多见,无法起到标识产物来源的作用。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4.怡口莲公司该当负担的民事义务

  怡口莲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怡口莲”标识的行为损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对吉百利公司组成了不合法竞争,该当负担休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义务。关于休止损害,怡口莲公司应登时休止涉案损害商标权及不合法竞争行为,包含休止生产、贩卖、宣传带有“怡口莲”笔墨的产物,休止在网站宣传、公司门头、宣传背板上使用“怡口莲”笔墨,怡口莲公司还该当登时休止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变化其企业名称,且变化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

  凭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划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现实损失断定;现实损失难以断定的,能够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断定;权利人的损失大概侵权人获取的利益难以断定的,参照该商标允许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断定。赔偿数额该当包含权利薪金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现实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注册商标允许使用费难以断定的,由国民法院凭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讯断赐与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吉百利因侵权所受现实损失大概怡口莲公司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法院概括思量涉案商标具备较高的出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代价、怡口莲公司具备明显攀附吉百利公司商誉和商标出名度的主观恶意、怡口莲公司侵权情节紧张等成分酌定赔偿数额,吉百利公司的合理支付亦予以支持。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法官提醒】:

  诚信经营、公正竞争应是经营者所固守的代价望。为了净化市场竞争情况,“搭便车”“攀附”等行为势必将被袭击和规制。如果经营者主观上具备搭便车的存心,客观上实施了将与别人注册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识用于企业字号、产物包装、宣传等行为时,则有发生商标侵权及不合法竞争的风险。经营者该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立自有品牌,营建优越的营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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