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墙体广告 王某(男)与杨某(女)曾是一对幸福的夫妻。2000年,杨某生下儿子洋洋后,与王某办理了却婚证,之后又生下女儿豆豆。婚姻持续14年后,他们因感情不合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两人商定:洋洋、豆豆由王某抚育,抚育费由王某自行承当。但是去年,王某发现了一个惊人的机密,洋洋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 去年洋洋生病住院,让王某得知洋洋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由于洋洋的血型跟他没有关联性。这让王某几乎无法置信,他带着洋洋去司法审定中心停止亲子审定后,结果证明他并非洋洋的亲生父亲。
王某十分生气,他请求杨某赔偿其损失费,没想到遭到了回绝。于是,王某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洋洋变卦由杨某抚育,杨某返还抚育费30万元,另外,赔偿肉体损伤赔偿金和婚姻损失费各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因洋洋与王某无亲生血缘关系,与杨某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故洋洋应由杨某抚育。
在王某和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洋洋的抚育费用由他们夫妻共同财富支付。离婚后,洋洋的抚育费用为王某个人财富支付。因而,杨某应将夫妻共同财富支付的洋洋抚育费中王某的财富局部,及离婚后王某支付的洋洋抚育费。分离洋洋的生长状况及本地生死水平,法院酌定杨某返还王某洋洋抚育费10万元。
另外,关于洋洋不是王某亲生儿子的事实,法院认定杨某应支付王某肉体损伤安慰金3万元。至于王某提出的婚姻损失费,法院以为他们婚后已共同生活10多年并育有一女,王某主张的婚姻损失费无相应法律根据。综上,法院一审讯决变卦洋洋由杨某抚育,杨某返还王某支付的抚育费10万元,支付王某肉体损伤安慰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