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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诱导租户签订“租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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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1日 10: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苏江阴墙体广告

  为维护租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住宅租借经营行为,16日,南京市房子租借指导中心发布“关于执行住宅租借组织租金保管制度的告诉”及租借组织保管协议演示文本,要求南京市所有的住宅租借组织树立租金保管制度,且需在商业银行设立仅有的租金专用账户,专户信息应在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公布。江苏江阴墙体广告
  根据告诉要求,成交的住宅租借合同应当经过市房子租借服务监管平台即时办理网签存案,并倡议租借组织与承租人按月或季度付出租金。住宅租借组织应在商业银行设立仅有的租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定租金保管协议。江苏江阴墙体广告
  告诉清晰提出,对采用“高进低出”(付出房子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的周期善于给付房子权利人付出租金的周期)经营模式的住宅租借组织进行专门的危险办理:应在房产办理部门指导下,将在银行设立的租金保管专户变更为租借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危险保证金,并将相关租金、押金和使用“租金贷”取得的资金均纳入监管账户。江苏江阴墙体广告
  告诉还清晰,住宅租借组织应当奉告承租人退租能否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危险,不得隐瞒、欺骗、强制或以租金“分期付”、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签定租借消费贷款,使用承租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江苏江阴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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