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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原儿媳的男友 颍上一老人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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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4日 05: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夫妻离婚后,假如一方提出探望子女,契合法律规则的,另一方应予辅佐,而不能大打出手。
      小红与杨某原来是夫妻关系,并生育一个孩子,后来由于多种缘由,两人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孩子随父亲杨某生活,而小红新结交了男友段某。
      2015年2月份的一天,小红想去探望孩子,段某驾车送她来到位于颍上县某村的前夫杨某家。到了家门口,小红下车,段某坐在车内等候。但是,探望中,小红与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发作口角,并被杨某某等人殴打。
      段某看到女友被打,赶紧下车前去劝止。杨某某看到段某更是恼怒,双方发作口角,进而相互撕打。忽然,杨某某拿起一根木棍,朝着段某的腰部打击,招致段某受伤。
     段某受伤后,住院42天,支付医疗费24000多元。司法审定的意见为:段某被损伤致胸12椎体紧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术后遗留腰部 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段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大约需求12000元。杨某某因犯成心伤害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某某被追查刑事义务后,段某又请求民事赔偿。法院确认被告段某因被告杨某某致伤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合计为6000多元,被告的该物质损失均应由被告杨某某承当。最终,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段某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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