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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幼儿园教师扎刺7名幼儿致伤 法院二审判决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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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1日 03: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马鞍山墙体广告

  安徽马鞍山市东方万嘉幼儿园班主任刘某,在教室及午休室内,屡次运用针状物扎、刺多名幼儿的身体,致幼儿受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刘某犯优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制止刘某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起从事幼儿看护职业,期限为3年。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某未提供可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法院最终断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马鞍山墙体广告
  今年43岁的刘某,案发前系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万嘉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2019年4月份以来,刘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在该班教室及午休室内,屡次运用针状物扎、刺该班曹某、王某等七名幼儿(时年均未满5周岁)的身体,致幼儿受伤。2019年5月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2019年5月20日,经马鞍山公安司法审定中心审定,被害人曹某口腔粘膜破损,损伤水平为细微伤。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定,刘某行为已冒犯刑律,构成优待被看护人罪。经该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则,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优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制止被告人刘某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起从事幼儿看护职业,期限为三年。安徽马鞍山墙体广告
  刘某提出上诉,她以为:1.一审讯决认定其对被害人曹某、王某施行扎、刺致幼儿受伤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2.被害人陈说存在大量瑕疵,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其辩护人除提出上述意见外,另提出构成优待被看护人罪需到达情节恶劣水平,本案没有构成重伤以上情节,也没有幼儿呈现心理问题,不应定罪处分。
  二审期间,其未提供可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讯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安徽马鞍山墙体广告以为,刘某身为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屡次采用针扎、刺等手腕优待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冒犯刑律,构成优待被看护人罪。
  关于刘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讯决认定刘某施行伤害被看护人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没有扫除合理疑心的辩白、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中的五名幼儿均对刘某施行了针扎行为予以了指向性明白、集中的陈说和指认。同时有被害人家某的证言以及视听材料、聊天记载予以佐证。审定意见对针扎、刺行为形成的一周内的新颖损伤和一个月内能够构成的陈旧性损伤停止了论证,现场勘验中也提取到了针状物和含有血迹的被褥,分离在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刘某屡次施行了针扎多名幼儿的事实。故上诉人及辩护人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安徽马鞍山墙体广告
  关于刘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未到达情节恶劣的水平,不应定罪处分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作为幼儿园教师,对七名不满五岁的幼儿屡次施行用针扎、刺的行为,严重伤害幼儿身心安康,且手腕恶劣。综合考量受害人人数、加害次数等,刘某优待幼儿的行为已属情节恶劣,一审讯决认定并无不当。辩护人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用。安徽马鞍山墙体广告
  法院以为,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证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讯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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