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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一部他人丢失的
手机,当失主找到该女子时,她居然矢口承认捡到
手机而且态度蛮横。6月28日上午11点,
南京市
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接到市民陆女士报警,称在商场购物时
手机被别人拾取且拒不出借。 扬 子晚报讯(通讯员 秦公轩 记者 裴睿)前两天,
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一部他人丢失的
手机,当失主找到该女子时,她居然矢口承认捡到
手机而且态度蛮横。无法之下,失主只能报警求 助。民警带着证据找到捡拾
手机的女子后表示,蓄意占有别人遗忘物也算偷盗。最终警方依法对她予以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6月28日上午11 点,
南京市
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接到市民陆女士报警,称在商场购物时
手机被别人拾取且拒不出借。接警后,民警疾速前往事发地展开工作。经民警讯问得 知,陆女士在商场结账后,
手机落在了收银台。两分钟后她返回寻觅,
手机曾经不见了。商场担任人理解状况后,调取了案发时段收银台的监控,从中发现了 端倪。监控画面显现,陆女士结账分开后,排在她身后有一名年轻女子,瞥了几眼收银台上陆女士落下的
手机,将本人的
手机缓缓放回包里。女子边结账边张望,离 开前随手拿走了陆女士遗忘在柜台上的
手机。陆女士在商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找到了当时拿走
手机的女子陈某的联络方式。陆女士联络上陈某并阐明来意,陈某态 度非常强硬,悻悻地说
手机谁捡到就归谁,想要回
手机就本人来取。两人在电话中发作激烈争论,无法之下,陆女士只好报警求助。理解状况后,民警拨通陈某电 话,请求她立刻出借
手机。陈某不时强调
手机是她“捡”的,面对陈某的强词夺理,民警严肃地正告她,依据《刑法》第264条规则: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偷盗、入户偷盗、携带凶器偷盗、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有别人财富,曾经构成偷盗罪,警方将依法停止 处置。当天晚上,迫于压力陈某来到夫子庙派出所出借了
手机。她本以为最坏的结果就是出借
手机,没想到却因而违法了法律。目前,陈某曾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案 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警官点评 以偷盗罪立案更合法警方表示,或许一些市民会疑惑此案警方为何会以偷盗罪来办理而不是侵占罪?其中最主要的中心问题在于
手机能否处于脱离占有状态,固然陆 女士将
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但依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则,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财物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由于商场自身就是一定排他性的密闭场 所,所以陆女士将
手机遗落在了收银台上,它的占有状态曾经转移到商场方面,由商场完成对
手机的支配效应。从客观上不契合构成侵占罪请求的行为人本来占有财 物或者财物脱离占有的要件规范,而偷盗罪的根本特征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运用战争方式,将别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本人或者第三者占有。显然,警方对此案以盗 窃罪停止立案侦查愈加契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准绳。“拾金不昧”不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拾获丢失物时应尽快上交当地
公安部门;若见别人遗忘物品,应及时提示并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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