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证人作伪证、目的栽赃别人的案子,依法判定被告人蔡某汉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1月,电白区公安分局岭门派出所接到冯某的报案,称其配偶当日与邻居蔡某光配偶因一只母鸡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冯某被蔡某光踩伤右脚。经医院诊断冯某为右内踝、后踝及右腓骨下段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蔡某汉与蔡某龙(另案)为了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蔡某光,在没有目击案发经过的情况下,在岭门派出所三次作伪证指证蔡某光踩伤冯某,导致蔡某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再经电白区检察院检查,以为蔡某光的犯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决议对蔡某光不起诉。
蔡某汉因涉嫌犯伪证罪被电白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在东莞市将其抓获,蔡某汉对其作伪证的现实供认不讳。
电白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蔡某汉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子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目的栽赃别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蔡某汉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其犯罪现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告诫
证人作伪证可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也可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则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子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目的除害别人或许藏匿罪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则,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成心作虚伪证明,目的栽赃别人,结果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自己种的苦果终究自己尝。通过被告人蔡某汉的“以身试法”,告诫咱们“害人之心不行有”。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