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行政机关控告,2018十月,被告邓某以绵阳市某某某农牧业开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与老马镇涪江村村委会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按350元1亩一年的规范,运转老马镇涪江村9组一部分农民农田用以丑柑栽种。今年三月,被告邓某私自在运转的农田范畴内采收土壤和泥夹石,采收点坐落于多处。经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勘察整体规划所当场勘察,该点占地面积占地面积9737平米(合14.61亩),在其中:基础农田9239平米(合13.86亩)。经绵阳市生态资源和城建局评定,该宗农田土壤所有毁坏,现阶段没法栽种,归属于中重度毁坏。
公诉行政机关觉得,被告邓某的个人行为理应以不法占有农业用地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觉得,被告邓某违背土地规划政策法规,不法占有农用地,更改被占有用地性质,总数很大,导致农用地很多损坏,其个人行为已组成不法占有农业用地罪。被告邓某同意认罪认罚,可依规从宽处罚。遂按照《刑法》有关要求,裁定被告邓某犯不法占有农业用地罪,被判刑期一年,判缓二年,并罚款RMB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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