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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吴某为取得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部分收购项目招标中标,先后给予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好处费”共11.5万元。昨天,记者从城中区法院了解到,吴某因构成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吴 某系
南宁市某商贸有限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3年间,吴某为使该
公司顺畅中标鹿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畜牧机械收购项目、融安县2013 年城镇农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检查才能建设项目、专用仪器设备收购项目和融水县农业局专用设备收购项目,乘机与时任鹿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补某、融安县 农业局局长韦某、融水县农业局局长宋某(均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示以一定好处费。后来,吴某将本
公司商品技能参数计划交予收购单位有关负责人,收购单位则 参照该技能参数计划制造招标计划,其
公司即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下屡次顺畅中标。过后,吴某因招标、中标上述项目给予补某、韦某、宋某好处费合计11.5万 元。
本年6月,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查明,2012年,吴某从补某处得知鹿寨县水产畜牧兽 医局的畜牧机械收购项目进行招招标后,为使自个的
公司顺畅中标,其供给商品技能计划给补某并得到采纳。项目中标后,吴某在鹿寨县华禹大酒店邻近,给予补某 现金2.5万元。尔后,吴某也是以相同的方法在融安县世界大酒店和融水县金芦笙大酒店分别将“好处费”交给韦某、宋某。
2015年7月7日,检察机关到
南宁市将吴某抓获归案,在查询说话时期,吴某照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把握线索的其向补某受贿犯罪事实。次日,城中区检察院对吴某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在监视寓居时期,吴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其向韦某、宋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城中区法院审理以为,吴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其做法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以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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