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墙体广告 绵阳市民陈先生在小区倒车时,不小心将其已出嫁的女儿撞伤,后找保险
公司索赔
医疗费。但保险
公司以为,伤者是陈先生的家庭成员,归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规模,不予赔付。后经洽谈,保险
公司补偿80%。
陈先生不服,将保险
公司告上法院。近来,法院作出判定,“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联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而陈先生女儿现已出嫁,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因而不算家庭成员,判定保险
公司补偿剩下20%费用共4000余元。
父亲撞伤女儿 保险
公司拒赔三者险
陈先生本年71岁,家住
绵阳高新区。他身体健康,每年参加了驾照的体检,因而如今仍自个驾驶轿车。
去年9月2日下午,陈先生在
绵阳游仙区某小区倒车时,不小心撞到女儿陈女士,致使女儿受伤并住院医治,共花了
医疗费8万余元。因为购买了交强险 和三者险,撞伤女儿后,陈先生就及时向保险
公司报案。医治完成后,陈先生向保险
公司索赔交强险66394元,商业险24450.08元,可是,保险
公司拒 绝赔付商业第三者险。
保险
公司称,《保险合同》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五条规则:“下列丢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担任补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丢失。”
“保险
公司的免赔理由,就是说女儿是我的家庭成员。”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虽然他及时报案,但在随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中,保险
公司拖了半年之久,一直不予赔付。到2016年3月14日结案时,保险
公司只赔付了商业险80%,剩下20%保险
公司未赔付。
“我女儿现已出嫁,户口不在我的户口本上,因而不是我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以
公安局发放的户口簿为准。户口簿上没有姓名的人就不是家庭成员。”陈先生说,女儿陈女士多年前已出嫁,目前户口在游仙区,而自个户口在涪城区,且户口簿上没有女儿的姓名。
庭审中,保险
公司辩称,陈先生发作的交通事故是撞伤自个的女儿,依据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险第5条第一款的约好家庭成员免赔,保险
公司商业险不赔付,恳求驳回陈先生的诉请。
判定:户口本上没姓名 不算家庭成员
庭审中,两边争议的焦点是自个的女儿是不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免赔条款是不是有用?
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陈慧芳表明,陈女士虽为陈先生之女,但因其户口与陈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亲 属”等为法律概念,运营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无权对以上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说。而“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持久共同生活, 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联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