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霞浦人民法院移诉一起危险驾驶案子,依规被判林某拘留一个月,并罚款3000元。
经案件审理查清,今年十月某天零晨,林某酒后驾车中小型一般客运车沿霞浦县江河路由器东往西方向行车,方式江河路职业中专学校道路时,追尾事故撞击同方向由受害人洪某安全驾驶的没牌二轮电动车,致受害人洪某负伤及两辆车毁坏的车祸事故。
经评定,林某负此次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经评定,林某血夜中的酒精成分为144.75mg/100ml。嗣后,林某经电话通知后到
公安部门接受调查。案发后,林某与受害人洪某达到赔付调解协议,已赔付受害人
医疗费用等花费总共928零元,并得到受害人的原谅。
霞浦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林某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醉驾机动车辆导致车祸事故且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应予以从重处罚;曾有吸食毒品坏人坏事,酌予从重处罚;在并未遭受审讯、未被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时,积极归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创立投案自首,而且想要接纳惩罚,依规能够从宽惩罚;案发后赔付受害人洪某财产损失,并获得受害人原谅,酌予从宽惩罚。由此,霞浦人民法院做出如上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