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亲朋好友朱某饮了酒,买车人林某仍将自身的
汽车交到另一方安全驾驶,造成 车祸事故。前不久,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判决,两平均因危险驾驶罪被判。
6月6日,朱某、林某等表兄弟到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报名参加朋友家的婚宴。那天晚上十一点左右40分许,朱某醉酒后驾车
汽车,载着表兄弟沿仓埠街109国道由北往南行车时,与另一辆
汽车产生安全事故,致另一方驾驶员负伤,两辆车不一样水平损伤。
案发后,朱某为躲避法律法规追责,指使其表妹夫李某顶包,被交警队揭穿。经对朱某开展抽血化验检验,其身体酒精的成分为137.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同乘的买车人林某历经抽血化验检验,身体酒精的成分达到106.4mg/100ml。安全事故产生后,朱某、林某两个人被依规刑拘,顶包的李某被治安拘留。
武汉新洲交警队详细介绍,林某做为买车人,在明知道朱某很多饮酒后还将车交其安全驾驶,造成 产生车祸事故,按《刑法》有关要求,他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前不久,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决议,依据检察系统的控告,裁定驾驶员朱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留二个月,并罚款5000元;买车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留一个月,判缓二个月,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