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日许某、金某带上电子称、编织袋、包装袋等开车前去高州某销售市场,向一地货摊主回收了53只虎纹蛙、19只沼蛙及其32条中华水蛇后,许某、金某再次联络商家欲回收大量的野生动植物。
后许某、金某在化州一寺庙处向申某(真实身份未知,提起公诉)回收野生动植物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小货车上查获了53只虎纹蛙、19只沼蛙及其32条中华水蛇。经华南地区野生动植物种群鉴定机构评定,许某、金某所不法回收的53只虎纹蛙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归属于我国二级重点保护宝贵、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
化州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被告许某、金某不法回收宝贵、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其个人行为已组成不法回收宝贵、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罪,由于被告许某、金某在抓捕归案后积极认罪认罚,有悔过主要表现,遂依规做出所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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