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王奇(笔名)曾因不法消化吸收群众储蓄罪被被判刑期三年、判缓五年。他于今年初与别人合作经营在枝江办厂,每日务必前去枝江。殊不知,王奇仍在社矫期内,假如离去宜都市区务必向所属小区司法所审批,但审批办理手续繁杂,准许管理权限比较有限。前不久,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查部检查官到窑湾司法所进行例行检查时,检查官觉得王奇有书面通知,且遵照有规律性的交通出行运动轨迹。为确保公司复工复产,检查官提议司法所开展办理备案后,只需对王奇的精准定位任意抽样检查,不用每日审批;检察系统也将不断关心,按时电话回访、抽样检查。窑湾司法所马上听取意见了这一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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