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今年6月25日起,我区撤销新能源车购买阶段的地区补助,改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补助。为更强推动现行政策落地式,《通知》确立了补助范畴,补助规范,申请标准,申请材料,补助资产审核、付款及补助资产分配等实施办法。
●补助范畴
为在我区范畴内对新能源车应用推广行动行動期内(今年10月1日至今年 12月31号日)完工投用并向社会发展出示公共文化服务且已连接自治州纯电动车电池充电服务项目及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八桂充”)的汽车充电桩、电池充电电源插座(含企业专用型汽车充电桩、电池充电电源插座)给予基本建设补助及经营补助(经营补助以“八桂充”数据信息为标准)。
●补助规范
对电池充电设备基本建设和电池充电设备经营的补助按成本费(或花费)的20%开展补助。
电池充电设备基本建设补助方法为一次性补助。直流充电桩基本建设补助每一个支护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15零元;交流充电桩基本建设补助每一个支护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150元;电池充电电源插座基本建设补助每一个电源插座补助总金额不超过五百元。
电池充电设备经营补助持续补助三年,从今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汽车充电桩经营补助规范为0.14元/KW 时,每台支护桩补助限制用电量2000KW 时/(KW 年);电池充电电源插座补助规范为0.14元/KW 时,每台支护桩补助限制用电量1000KW 时/(KW 年)。
●申请标准
申请新项目应考虑的标准:
一是电池充电设备已完工投用。
二是归属于向社会发展出示公共文化服务或企业专用型的汽车充电桩、电池充电电源插座。
三是电池充电设备应根据有资质证书的第三方组织 的当场检验,并获得检测达标汇报。
四是按要求连接自治州纯电动车电池充电服务项目及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八桂充”),并由“八桂充”经营企业出示连接证实。
五是电池充电设备新项目在今年10月1日至今年 12月31号日(含)期内完工投用。
据了解,电池充电设备基本建设或经营企业(公司)可向新项目所在城市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单位明确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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