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月,安某向宾川县闽兴装饰建材经销部赊购不锈钢板材,经彼此清算,尚欠借款98052元没付。后宾川县闽兴装饰建材经销部经营人林某向法院起诉,立案侦查前,经彼此被告方愿意同意挑选诉前调解。今年11月2日,彼此相互授权委托宾川县执行异议委任协商管理中心进行诉前调解,11月26日,彼此经协商达成共识,由安某于今年12月15此前付款宾川县闽兴装饰建材经销部林某支付货款98052元,若贷款逾期付款,按当期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利率担负贷款利息。同一天,彼此相互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规核查,确定宾川县闽兴装饰建材经销部经营人林某与安某于今年11月26日经调解员协商达到的调解协议合理。
此案从被告方申请办理诉前调解到审结,仅用了三天時间,真实最能体现降低成本、效率高,既缓解了被告方的诉累,节省了司法部门成本费,减少掌握纷時间,另外也提高了司法部门高效率,为下一步进行司法确认工作中出示了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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