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秦帅第一次涉案,2016年,秦帅和堂叔因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兰草,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媒体关注后,2018年,当地法院再审认定无罪,秦帅获得国家赔偿14万元。
此次再次面临刑责,秦帅说自己有些“想不通”:“我只是顺路带朋友去电鱼,而且是在已经断流,正在施工的河道里。”
律师认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至于3.34千克能否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则有待商榷。
“顺路带朋友去电鱼”
秦帅的家位于洛河边上的卢氏县徐家湾乡黄湾村,2020年6月6日中午,秦帅同村好友路某停接到杜某的电话,两人约好下午一起去40公里外的洛河下游电鱼。
据路某停介绍,当时秦帅正在自己家里玩,下午要去一个朋友家“买东西”,碰巧要路过电鱼的地方。于是路某停决定搭秦帅的面包车,中途再接上杜某。
秦帅介绍,其与路某停是同村村民,“关系非常好”,便答应让路某停搭他的顺风车。杜某的家距离电鱼的地方有五公里,下午四点半左右接上杜某后,不到五点,三人到了电鱼的地方。秦帅说,那是他第一次见到杜某。
▲秦帅等人电鱼的河段位于远处的桥下。开车到了河边后,路某停和杜某将车里的捕鱼工具搬下车。因为要等朋友来接,秦帅说自己“没事干”,“就帮他们提了一下水桶,在旁边看了一会儿”。过了一刻钟左右,朋友开车来接秦帅,秦帅把自己的面包车留在河边,搭乘朋友的车去买东西。临走时,三人约好,捕鱼结束后,秦帅“再开车带他们回去。”
秦帅回忆,和朋友一起办完事后,到河边没见到路某停和杜某,自己就坐朋友车回去了,“天快黑了,他们还没回去,才听说他们被抓了。”
路某停介绍,那天他和杜某电鱼“有半个小时”,五点半左右,“我们在面包车上等秦帅,准备走,派出所来人把我们带走了。”
电鱼3.34千克
被认定“情节严重”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20年6月6日12时,被告人杜某与路某停电话相约到洛河河道内电鱼吃。被告人秦帅在路某停家听说后,主动要和路某停一起去电鱼,当日15时许,秦帅驾驶自己的面包车,拉着电鱼工具与路某停一起到杜某家,后三人驾车到洛河徐家湾桐木村段,杜某、路某停下到河内轮流用电鱼工具电鱼,秦帅在岸边拿水桶装鱼,期间秦帅有事离开。杜某、路某停继续在河里电鱼被徐家湾派出所民警当车查获。
▲起诉书起诉书称,经称重,三人共捕捞野鱼3.34千克。当地检察院认为,杜某、路某停和秦帅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此,秦帅和路某停均称自己不知情。
▲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禁渔通告。红星新闻记者从网上查阅到一份文件,《卢氏县农业农村局、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水利局关于严格实行河南省2020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显示,该县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渔区域为全县所有河流。通告称,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域,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均属于禁止作业类型,将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该通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
“断流河里抓鱼 为给孕妇熬汤”
2020年11月19日傍晚,卢氏县徐家湾街附近的洛河段正处于枯水季节,同时由于上游大坝拦水发电,秦帅等三人五个月前电鱼的大桥下,河水已经断流,一条刚修好的水泥路从河床通过。
▲事发时电鱼河段正在施工“当时在施工,水都截流了,电鱼的地方是挖的深水坑。”路某停拍摄的事发时段的图片显示,挖掘机正在作业,裸露的河床变成了工地,断流形成的水坑“浅的有一二尺,深的有一米深。”
路某停称,自己之前从没有电过鱼,这次之所以电鱼是因为朋友杜某孩子还没满月,“他老婆没有奶水。想抓点鱼,熬点鱼汤‘催奶’。”
路某停提供的网购图片显示,其在2019年9月份从网上购买了抄网。路某停称,朋友杜某购买了逆变器等设备,两人一共“花了三四百元。”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秦帅被刑拘。路某停说,当天电到最大的鱼有七八两重,电了半小时后,觉得“够喝两顿鱼汤”,就准备离开,“当时也没称重,到了公安局称了,说有3.34千克。”路某停当天下午拍摄的视频显示,一个塑料桶内,有三四条稍大一些的鱼,其余多为小鱼和河虾。
“兰花草案坐牢一年,担心再坐牢”
秦帅介绍,3人被带走后,在卢氏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呆了一个礼拜”,期间被带到现场取证。6月9日,三人被刑拘,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秦帅目前被取保候审在家秦帅称,在办案中心被关在一起还有当地另外两个村民,“也是在河道下面电鱼,看到警方来了,他们将电的鱼又倒河里了。”
11月18日,路某停和秦帅到当地法院在起诉书上签字,“工作人员跟我们说,打鱼违法,在卢氏县我们三个是首例。以前没有这样的案例。”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当时参与执法的卢氏县关坡派出所王姓所长,其称每年三月份到六月份属于禁渔期,“我们只在禁渔期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这项活动。”对于秦帅和路某停、杜某三人非法捕捞的具体案情,该所长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透露。
如今尽管被取保在家,妻子一直担心秦帅再次面临牢狱之灾。
1992年出生的秦帅,中专毕业后在家务农,农闲时在家附近的山上“挖些兰草”,2016年4月,秦帅采伐兰草返家途中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秦帅被卢氏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刑满释放。
▲2018 年,“三株兰草案”再审改判无罪。秦帅等河南4名村民此前因采野生蕙兰获刑,法院称错判原因系对蕙兰是否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识错误。2018年11月8日,卢氏县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次公开审理。法院再审查明,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帅等四人被宣告无罪。该案结束后,秦帅获得国家赔偿14万元。
争议: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到河南省农业农业村厅在2020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通告明确:河南省境内黄河干流及洛河、沁河、金堤河等主要支流为禁渔区,禁渔期为2020年4月1日12时至2020年6月3012时。通告同时指出,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可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制定更为严格的禁渔期制度。
禁渔期在已经断流的河道内电鱼将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认为,《卢氏县农业农村局、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水利局关于严格实行河南省2020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其禁渔区为“全县所有河流”,虽然县级人民政府有权限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禁渔区,但是,将断流几乎干涸的河流也纳入禁渔区,有违一般人的认知与理解。
王律师认为,秦帅等三人捕鱼数量少,危害性小,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应贯彻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登瑞认为,以“电鱼”的方式捕鱼,违反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捕捞,认定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对禁渔期、禁渔区有明知。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最高面临三年刑罚。而关于非法捕捞数量达到“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以上”才构成犯罪这一条款,只适用于非禁渔区;是否断流也不能作为评判的依据,只是影响行为危害程度的轻重。
至于数量多少,没有说明鱼的品种和价格,3.34千克能否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则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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