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夏某某和长乐一家具厂的郭某某商谈一批垃圾桶的邮寄业务。6月30日,夏某某向快递公司提出辞职并回到安徽老家。过了几天,郭某某通过微信询问邮寄价格是否已经确定。夏某某心想对方不知自己已辞职且人不在长乐,便与郭某某商定按每个垃圾桶8元的价格,要求对方预付快递费5376元。郭某某随后将这笔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夏某某,夏某某收到钱后就拉黑了郭某某的微信,并以手机损坏为由断绝与郭某某及快递公司其他人员的联系。
郭某某后来发现自己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某主动微信联系郭某某退还了5300元,并取得郭某某谅解。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夏某某以快递员的身份骗取快递费,金额达5376元,已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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