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购进食盐,且购进食盐时索票索证不齐全,同时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情况下对外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案例点睛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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