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节后的调节离婚登记程序流程包含申请办理、审理、冷静期、核查、备案(颁证)等。
申请办理。夫妇彼此同意离异的,理应签署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相互到有地域管辖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出示有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审理。结婚登记员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被告方递交的原材料开展评审,对被告方递交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评审准确无误后,发送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离婚登记申请资格的,未予审理。被告方规定出示《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理应出示。
冷静期。自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并向被告方派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生效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异的,能够持自己合理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丢失的并不出示,但需书面形式表明状况),向审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并亲自填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核查准确无误后,发送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彼此未相互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的,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
核查。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限期期满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假日的,以国家法定假日后的第一日为限期期满的时间),彼此被告方理应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原材料,相互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
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程序流程和标准实行和核查。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对不符离婚登记标准的,未予申请办理。被告方规定出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配件7)的,理应出示。
备案(颁证)。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给予备案,发送给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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