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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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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03: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东汕尾墙体广告

   (2020年9月1日惠东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大会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大会准许)


惠东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2号)

惠东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大会于2020年9月1日根据的《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广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大会准许,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惠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升海沙資源维护、运用与管理方法,确保水域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海沙資源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艺术和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建设中的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当地行政区内水域及其海岸带的海沙資源整体规划维护、综合利用以及监管主题活动。

第三条 海沙資源的维护、运用与管理方法理应遵照维护优先选择、科学研究整体规划、季风水田农业综合、环境整治、有效运用、不断发展趋势的标准。

海沙資源依规归属于国家所有,海沙采掘需获得合理合法办理手续。严禁一切企业和本人用一切方式侵吞或是毁坏海沙資源。

第四条 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理应提升对海沙資源维护、运用与管理方面的统一领导干部和协调工作,贯彻落实所在地管控义务,推行综合治理对策,创建稽查协同工作机制和综合执法与邢事司法部门对接体制。

生态资源主管机构承担海沙資源维护、运用和监管工作中。

深海行政执法组织依规在其管辖水域集中化履行海沙维护运用行政部门处罚权及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生态环境保护、道路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机关、海警、住房城乡基本建设、市场管理、海事局等单位依照分别岗位职责,搞好海沙資源维护、运用与管理方法相关工作中。

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在产业集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开设的监督机构,按照区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岗位职责,搞好海沙資源维护管理方面。

镇市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理应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搞好本管辖区内海沙資源维护和监管工作中。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帮助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搞好海沙資源维护工作中,及时处理、汇报本地海沙資源有关状况。

第五条 广播节目、电视机、书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理应进行海沙資源维护公益宣传和舆论导向,提升 群众海沙資源防范意识。

一切企业和本人都是有维护海沙資源的责任,有权利对海沙資源维护、运用与管理方法主题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开展举报和检举。

激励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者服务、捐助、项目投资等方式参加海沙資源维护。对在维护与运用海沙資源工作上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和本人,由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给与嘉奖和奖赏。

第六条 人民政府理应机构进行当地行政区内海沙資源调研工作中,把握海沙資源遍布、储藏量、品质等状况。

市生态资源主管机构理应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海事局、道路运输及其别的相关部门,定编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整体规划,经人民政府审批愿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准许后发布执行。

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整体规划是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的基础根据,各种各样维护、运用与管理方法主题活动都理应合乎整体规划规定。海沙資源维护和运用整体规划并未进行定编的,再次延用现有的有关整体规划。

第七条 定编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整体规划理应依据管辖区的自然条件、資源情况、环境承载力和社会经济要求,明确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目标,严苛维护海岸带当然海岸线,治理恢复保养海边,扩展群众亲海室内空间,划分水域海沙禁采地区,布局调整海沙資源综合利用产业链,做到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经济收益的统一。

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整体规划理应合乎土地空间布局,并与深海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规划、海岸带综合性维护与运用整体规划搞好对接。

第八条 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整体规划理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当地行政区内海沙資源基本情况、维护现况及其综合利用近长期总体目标;

(二)水域海沙禁采地区范畴、座标及其图则;

(三)海岸带的范畴、座标及其图则;

(四)水域海边的范畴、座标及其图则;

(五)别的必须确立的內容。

第九条 下述地区不可采掘海沙資源:沿海地区防护林带、深海保护区、深海尤其自然保护区、关键水产业海域、海宾旅游景区、深海电缆管道自然保护区、国防用渔区、海港整体规划区及其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维护的地区。

第十条 严禁一切企业和本人采掘海岸带范畴内的海沙資源。

禁止以港池、航道疏浚为名采掘海沙。涉海港池、航道疏浚工程项目应依法处理用海办理手续和环境评价办理手续,疏通物中的海沙在建筑项目准许范畴内能够自购,用以市场销售或是别的建筑项目的理应依照我国和省的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一条 沿海地区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理应严苛维护海边資源,创建海边养管规章制度,确立海边养管责任主体,维持海边清理。

禁止在海边从业下述个人行为:

(一)新创建入海口污水口;

(二)私自立桩、布网、铺设管道,构建建(构)筑物或是别的设备;

(三)乱倒工程项目余土、城市垃圾;

(四)私自堆积原材料;

(五)私自设定运营摊位;

(六)在城市建成区内海边从业室外烤串或是为室外烤串出示场所等环境污染海边自然环境的个人行为;

(七)别的毁坏海边資源的个人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一切企业和本人私占海边,限定别人一切正常行驶和亲密接触深海主题活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三条 市、沿海地区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理应确保群众亲密接触深海要求,整体规划海边浴池、海滨公园等公共性运用地区,配套设施基本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备,并向群众对外开放,没经准许不可更改其公益性特性和主要用途。

第十四条 综合利用水域海沙資源理应维护海洋资源,严苛按照计划采掘、严控采掘总产量。

企业和本人采掘海沙理应依规获得海域使用权和海沙采矿证,依照准许的采掘地址、采掘范畴、采掘方法、采掘限期、采掘总产量等事宜开展采掘。

第十五条 海沙采掘海域使用权和海沙采矿证理应依据我国和省相关要求,根据“两权合一”招标会竞拍挂牌上市等社会化方法转让。

海沙采掘海域使用权和海沙采矿证转让理应明确同一部位和同一限期。限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采掘海沙理应依照准许的深海环境危害报告的规定,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对策,不可毁坏水域、海湾、海岛、入海口河口和港湾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可危害海湾、青狮岩、海港、航线、路桥区、指向标、海底电缆等的安全性。

海沙采掘人理应定编工程施工航运安全防范措施计划方案,认真落实航运安全性预防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工作以及附近海域道路交通安全。

禁止在强台风等极端天气期内从业海沙采掘主题活动。因出航、国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别的很有可能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安全性等缘故应当终止海沙采掘。

第十七条 海沙采掘人理应依照准许的地址和范畴开展采掘,严禁越境采掘海沙。

海沙采掘期内,海沙采掘船只不可私自驶出审批的海沙采掘地区范畴。因不可抗拒、情势变更、船舶维修等缘故须经驶出海沙采掘地区或是更改海沙采掘年度工作计划、运输海沙路经的,理应依照相关要求开展办理备案。

自吸式自运海沙采掘船只离去审批的海沙采掘地区范畴时,吸砂管理应冉冉升起。

第十八条 海沙采掘人理应在准许的采掘期内开展采掘,严禁逾期采掘。

海沙采掘人应依照准许的深海环境危害报告规定科学研究明确海沙采掘时间段。

第十九条 海沙采掘人理应依照准许的采掘总产量开展采掘。

海沙采掘期内,海沙采掘人理应创建海沙采掘账表纪录规章制度,属实填好海沙采掘系统日志,承担海沙生产量的统计分析,相关海沙采掘纪录、系统日志等原材料在海沙采掘海域使用权和海沙采矿证期满后保质期不可低于一年,并接纳监督机构的查验。

第二十条 海沙采掘人理应创建海沙运送账表纪录规章制度,属实纪录购砂者的名字、详细地址、运送船只号、运输時间、海沙总数、卸砂点、联系电话等,并向购砂者按船次派发海沙来源于证明单。海沙市场销售、运送账表和海沙来源于证实底单在海沙采掘海域使用权和海沙采矿证限期期满后保质期不可低于一年,并接纳相关部门的查验。

海沙运送理应拥有海沙来源于证明单。航运业、港口、堆放场、混凝土搅拌站经营人不可承运公司、接受无海沙来源于证明单的海沙。

市生态资源主管机构理应提升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建设与管理方法,便捷相关企业核对海沙来源于证明单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海沙采掘人除理应遵循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外,还理应遵循下述要求:

(一)不可仿冒、修改、外借海域使用权证和海沙采矿证证;

(二)保证 从业采砂工作的船只适航、水手适任;

(三)按时向市、县市级生态资源主管机构提交采掘工作方案;

(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别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深海行政执法组织理应会与市、沿海地区县市级生态资源主管机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提升对海沙采掘水域监控检测,立即把握海沙采掘地区以及周边水域的绿色生态、自然环境等因素转变,避免 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深海设备及其海湾、海底地形等导致危害。

第二十三条 深海行政执法组织理应会与市、沿海地区县市级生态资源主管机构,提升对海沙采掘船只实时监控监管智能终端应用的监管,实时监控系统海沙采掘当场。

海沙采掘船只理应二十四小时连续打开应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毁坏或产生常见故障,海沙采掘船只不可再次生产制造,理应立即向生态资源主管机构或是深海行政执法组织汇报。

严禁有意影响、毁坏监控系统,伪造、删掉监管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沿海地区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理应机构对海湾腐蚀、海面侵入、沙滩环境污染等绿色生态受到破坏或是作用衰退地区开展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治理,进行海边治理保养、海漂生活垃圾处理、深海生态廊道基本建设及其海洋牧场基本建设等,维护保养深海生物的多样性,确保深海生态安全。

激励多种渠道筹集资产,用以深海绿色生态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市、沿海地区县市级生态资源主管机构会与深海行政执法组织、城管局等单位创建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资源共享、案子转交、稽查帮助规章制度。

综合执法主题活动必须别的单位帮助的,收到帮助要求的单位理应给予帮助。

相关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觉或是举报、检举的不属于本单位岗位工作职责的案子,理应立即移交有地域管辖的单位,并告之举报人、举报者。受移交单位理应妥善处理,不可再自主移交案子。

第二十六条 市、沿海地区县市级生态资源主管机构、深海行政执法组织、镇市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组织理应依照职责创建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监管督查制度,提升对水域、海岸线和沿岸地区陆域的常态巡视,及时处理、劝阻和依法查处不法采掘海沙、毁坏海洋资源及其堆砂石厂、洗砂石厂违反规定占有水域、土地资源等个人行为。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比较敏感水域、不法海沙采掘多发地区,市深海行政执法组织理应会与相关部门进行重点稽查行動,维护保养海沙采掘纪律,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规章第十条要求,在海岸带陆域范畴采掘海沙的,由生态资源主管机构勒令终止采砂、损失赔偿,收走采出的海沙,可以测算非法所得的,追讨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下列的处罚;不可以测算非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下列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规章第十条、第十四条要求,在水域没经准许采掘海沙的,由深海行政执法组织勒令终止采砂、时限纠正、损失赔偿、采用防范措施,可以测算非法所得的,追讨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下列的处罚;不可以测算非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下列的处罚,必需时可扣留违反规定工作专用工具。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规章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在水域超过准许的地址和范畴、采掘限期、超出准许的采掘总产量采掘海沙的,由深海行政执法组织勒令终止采砂、时限纠正、损失赔偿、采用防范措施,可以测算非法所得的,追讨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下列的处罚;不可以测算非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下列的处罚,必需时可扣留违反规定工作专用工具。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违背本规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海边从业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管局单位惩罚,建成区面积外由生态资源主管机构开展惩罚:

(一)私自立桩、布网、铺设管道,构建建(构)筑物或是别的设备的,勒令时限拆卸,能够处以五千元之上二万余元下列处罚。贷款逾期未拆卸的,依规强制性拆卸;

(二)私自堆积原材料的,勒令时限清除,能够处以五千元之上二万余元下列处罚。贷款逾期未清除的,依规强制性清除;

(三)私自设定运营摊位的,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处一百元之上四百元下列处罚;

违背本规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要求,在海边新创建入海口污水口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勒令其关掉,处以三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

违背本规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要求,在海边乱倒工程项目余土、城市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勒令时限清除,对企业处十万元之上一百万元下列处罚,对本人处二百元下列处罚。贷款逾期未清除的,依规强制性清除。

违背本规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海边从业室外烤串或是为室外烤串出示场所等个人行为的,由城管局单位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对企业处二千元之上二万余元下列处罚,对本人处五百元之上一千元下列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规章第十二条要求,私占海边,限定别人一切正常行驶、亲密接触深海主题活动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管局单位行政强制执行,对企业处二千元之上二万余元下列处罚,对本人处二百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在城市建成区外,由生态资源主管机构开展惩罚。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规章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海沙采掘人未创建和实行海沙采掘、海沙运送账表纪录规章制度的,由深海行政执法组织勒令时限纠正,给予警示,能够处以二万余元下列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规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不汇报海沙采掘状况或是徇私舞弊的,由生态资源主管机构行政强制执行,给予警示,能够处以五万元下列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规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海沙采掘时不打开监控系统,或是监控系统产生常见故障时再次生产制造的,由深海行政执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处以二万余元下列处罚。

违背本规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意影响、毁坏监控系统,伪造、删掉监管数据信息的,由深海行政执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处以二多万元二十万元下列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作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违反规定准许港池、航道疏浚,或是对疏通主题活动疏忽管控的;

(二)未依照要求创建和实行海沙資源维护与运用监管督查制度的;

(三)对违纪行为不立即调研解决或是移交解决的;

(四)收到举报、检举不立即核查、解决的;

(五)泄漏举报人、举报者信息内容的;

(六)别的渎职犯罪、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个人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章所称海岸带,就是指深海与陆上交汇处地区,包含海域向海洋一侧拓宽的近海水域和向陆上一侧拓宽的滨海县陆上。实际范畴由人民政府划分并向社会发展发布。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能够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策,在推行综合性综合执法的行业,将本规章要求的由县市级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履行的行政部门处罚权及其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权明确由满足条件的镇市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履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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