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了一起不法打捞海产品邢事附加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案子,裁定被告李某犯不法打捞海产品罪,被判拘留四个月,判缓六个月,缴纳因不法打捞导致的立即财产损失780元,纯天然水产资源修复赔偿款3869.6元,并勒令被告李某在地市级之上主流媒体上公布道歉。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2020年8月2日,经人民群众检举,被告李某在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别保护区永定区澧水河当然水体沙漠洲海域,选用我国全面禁止的电鱼工作方式不法打捞海产品总共重18KG。另查清, 被告李某于2020年11月26日已赔付立即财产损失780元,并且于当日放流使用价值rmb3869.6元的鱼种至张家界市永定区神仙溪纯天然海域,用以恢复水产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被告李某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政策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选用电捕鱼的方法打捞海产品,情节恶劣,其个人行为已组成不法打捞海产品罪。由于被告李某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同意认可控告的犯罪行为,想要接纳惩罚,积极主动赔付财产损失,担负毁坏水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資源的恢复花费并已执行增殖放流,依规能够从轻惩罚。民事判决被告李某犯不法打捞海产品罪,被判拘留四个月,判缓六个月。对被告李某违法犯罪常用专用工具给予收走,上缴国库。勒令被告李某于本裁定起效后十日内缴纳因不法打捞导致的立即财产损失780元,纯天然水产资源修复赔偿款3869.6元。(账款已缴纳,增殖放流已执行)勒令被告李某在地市级之上主流媒体上公布道歉。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审判长友情提醒,不法打捞海产品严重威胁环境与资源,遵循禁渔要求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维护保养生态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期待人民群众遵规守纪,严防不法打捞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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