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5日15时许,吸毒人员孙某找被告人王某帮忙购买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2200元给王某。王某遂联系被告人殷某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2000元给殷某。殷某于是联系被告人尚某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1300元(剩300元未支付)给尚某。接着,尚某又安排被告人贾某送“货”,贾某将孙某所需毒品放置于南昌市东湖区某宾馆附近一楼道旁并告知殷某,殷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00元给贾某作为辛苦费。随后,殷某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王某,王某取得毒品后,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厦附近交与孙某。
同年8月9日、10日,4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贾某、殷某、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性规定,向他人出售少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尚某、贾某、殷某、王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有前科劣迹、被告人王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王某峰,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贾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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