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开工建设,坐落于
五家渠青经开南区
上海路5089号,总占地面积为57461.8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本人于2016年12月10日购买君豪御园三期3栋2单元27层2704号住宅一套,预测建筑面积为97.98平方米,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出示《房屋竣备证明》、《房屋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有关房屋竣备的证明资料。直到2020年12月4日本人收到由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发出的
手机短信,通知在2020年12月12日分批交房,按此通知时间计算,房屋交付日期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晚17个月零12天交付,交房当天
新疆乌五同城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对逾期事实予以否认。 为维护买受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众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和《竣工备案证明》出卖人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后经当地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证实
五家渠君豪御园三期住宅项目并未在该部门申报竣工备案,由此断定该项目交付过程并不合法。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照合同条款履行了支付房款的责任义务,但在交付房屋过程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先缴纳物业费才能接收房屋钥匙,出卖人捆绑式利用交付钥匙时机迫使买受人与物业
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存在违法行为。 物业
公司未经过相关部门评级,私自定价按1.8元/㎡预收物业费,存在乱收费现象。 出卖人承建的房屋存在垂直平整度不合标、空鼓率大、墙地面裂缝、抹面砂浆标号强度不够、防水掉渣掉粉、室内给水未接入、燃气未接入等问题,公共区域无施工标准、工艺差、无暖气接入、消防设备污染等等质量问题,本人对相关质监验收环节存在严重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