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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检察: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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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05: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北荆门墙体广告

3月19日,笔者从东宝区检察院获悉,为加强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该院近日依法对阿某甲涉嫌盗窃一案等3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法学专家参加案件评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全程参与听证。


听证现场。通讯员供图

2021年1月30日,荆门、钟祥两地公安接到万达广场、阳春大街雅斯超市附近多起手机被盗报警,经侦查发现系团伙作案。据犯罪嫌疑人阿某甲到案后供述,该团伙分工明确,阿某甲负责保管和转移被盗手机,其他人负责实施盗窃。案发当日,阿某甲跟随该团伙来到荆门市运动公园万达广场,后该地发生七部手机被盗案。但本案同案犯未抓获归案,现有证据表明阿某甲不在案发现场。

受案后,东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虽有重要、明显的犯罪线索,证据方面仍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的条件。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就案件认定的事实、存在的问题和拟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围绕案件侦办过程、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及处理等发表了意见。受邀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法学专家在听取案情介绍、侦查人员意见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分别作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均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拟作不批捕决定。

“本案中阿某甲没有亲自实施盗窃,是帮助犯、同案犯,主犯阿某乙在逃,现有证据不足。”律师代表刘捍东说道。

“从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阿某甲参与盗窃,不符合逮捕条件。”人民监督员罗婷婷说道。

“通过了解案情,我认为该案犯罪后果是存在的,但是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检察机关对阿某甲作不批捕决定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我支持检察机关的决定。”人大代表陈忠仁说。

听证结束后,东宝区检察院对阿某甲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本次听证会还对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关处理决定。

此次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法学专家、侦查人员等各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从而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在听证过程中交流、答疑等方式,进一步消除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办理的质疑,确保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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