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案例
案例1:废水直排贺江重金属超标 排污者被判刑
2012年9月,赵战争以租赁的方式,承租了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尔后,该厂超收工商部门注销的消费运营范围,采用湿法提铟消费工艺,非法生 产铟、铅等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含镉、铊等物质的原料被露天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产生的废水直接经过暗管排放到该厂旁边的小水沟。清算酸雾塔、沉 淀池的废水、废渣等,直接排到厂棚旁的石缝里。一切排放的废水聚集到该厂旁的一个大溶洞里后,经马尾河流入贺江。
2013年7月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呈现大面积的死鱼。经监测,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含有大量 的重金属镉。经专家组调查,汇威厂铟消费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情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情的主要义务污染源。据统计,贺江水污染事情形成水产养殖 业、应急处置、事情后评价等损失共计1560万元,同时严重要挟贺江沿岸大众的饮水平安。
在该事情中,原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已判刑)、原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已判刑)承受贿赂10多万元,用于协助汇威综合选矿厂厂谐和与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关系。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赵战争等人作为运营者或者管理者、工作人员,违背国度规则,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铊,严重污染环境,严重 要挟沿河民众的饮水平安和身体安康,形成经济损失1560万元,结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三年不等。
案例2:水泥厂排污流入水库鱼类死亡 养殖户获赔偿
梁某承包下走水库。2011年9月29日,由于遭到17号“纳沙”台风影响,上思县普降强暴雨,同年10月5日上午,梁某向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称,受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排入的污水污染,其承包水库内,大批鱼类死亡。
尔后,相关部门调查,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四周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呈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时排入水库。 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梁某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当侵权义务,索赔鱼类 损失11万元。
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某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的鱼类根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结合调查组 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大众停止讯问后构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
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应承当环境污染的侵权义务,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某经济损失11万余元。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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