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乌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该局联合乌市财政局出台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了举报奖励制度适用范围、经费保障、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由乌市财政予以保障。
有奖举报的十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等行为,都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内。
对于举报的十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予以500元、5000元及10000元三类标准的奖励。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还将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举报人可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 、乌鲁木齐市 12369网络举报平台 、或关注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 微信公众号,点击 12369 菜单键即可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还可通过来信来访、乌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分局及乌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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