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墙体广告 云南拟对食品小作坊停止注销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标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消费运营。昨日,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关于《
云南省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8月25日以前,对草案内容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应至法制办。
小作坊
包装要有“小作坊食品”字样
草案规则,食品小作坊实行注销管理。食品小作坊消费运营者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注销,并提交食品小作坊称号、地点、联络方式;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安康证明;消费场所卫生、平安情况阐明;消费运营场所证明资料等。县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注销证》。
食品小作坊消费加工包装食品的,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并标明食品小作坊的称号、地址、联络方式、注销证编号、运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消费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消费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小作坊在消费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须明示《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注销证》、食品平安承诺书、食品平安义务书、从业人员安康证明、告发投诉电话等,承受社会监视。
除国度制止消费加工的食品以外,食品小作坊不得消费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药用处配方食品;非传统酿造工艺消费的酒类等食品。
食品摊贩:
在划定的区域和时段内运营
为统一标准管理活动食品摊贩,草案中强调,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思索交通、噪声、环保、市容等要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肯定食品摊贩的运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发布。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即食品摊贩从事运营活动,须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络方式、有关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和拟运营的食品种类等信息停止备案。县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及时备案,发给《食品摊贩备案卡》。
同样,食品摊贩也应在运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平安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康证明等,承受社会监视。除国度制止运营的食品以外,食品摊贩还不得运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
处分:
摊贩不清算场地最高罚500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若在食品消费中运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消费运营的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对食品小作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背规则,在划定的运营区域(点)、设定的运营时段以外从事运营活动;没有及时清算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等,由县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树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发现其消费运营的食品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应立刻中止消费运营,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召回曾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载通知召回状况。违背规则的,由县级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消费场所、从业人员少、消费范围小、消费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消费加工运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运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则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效劳的运营者或者有固定运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效劳的运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