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墙体广告 三男子伪装到店铺买东西,却趁老板不留意时,将其收银台上的
手机盗走。日前,
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偷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叶某某、刘某某两年半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三万不等罚金。
据悉,莫某某、叶某某、刘某某三人系
湖南省道县人,曾因犯偷盗、容留别人吸毒等罪获刑。刑满释放后,莫某某等人采取一人以购物为由吸收被害人留意,其别人趁机将被害人财物盗走的方式,到各商铺偷盗老板、店员
手机。
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莫某某等人先后窜至多地共9家商铺,盗取苹果、三星、步步高等智能
手机10部,价值4.6万余元。
法院以为,莫某某、叶绍奖、刘某某机密窃取别人财物,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遂依据参与立功次数、立功金额及认罪态度等情节 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钱三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分金钱二万五千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 钱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