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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未经登记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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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6日 03: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云南个旧墙体广告

  上诉人李某与被告林某系鸡街镇子乍甸村二组群众,彼此以户为企业于1981年在鸡街镇大河湾村旁“大平地上”各承揽一块旱田,二块承包田(旱田)邻近。为便捷对承包田的耕地,1993年彼此协商一致,被告林某用坐落于乍甸小河边的水稻田0.5亩与上诉人李某在“大平地上”的旱田0.68亩开展了交换,彼此对交换的承包田未办备案办理备案办理手续。承包田交换后,上诉人李某在“大平地上”的旱田由被告林某管理方法和应用,现被告林某已在旱田上修砌了石脚。该土地资源的四至界限为:东边至“鸡个道路”,西边至被告吴某个承包田,南边、北边至大河湾村地埂。2010年5月17日,因本市建造鸡个道路时该土地资源被征用土地0.1069亩,征地补偿款RMB6242.5元已被被告林某领到。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原、被告彼此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组员,彼此为便捷耕地,经协商一致,将承包田交换运营,原、被告彼此交换承包田的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合理,故对上诉人规定被告偿还其坐落于“大平地上”承揽旱田0.68亩并将该承包田恢复正常的诉请未予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要求,依规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李某的诉请。

审判长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根据家中承揽获得的承包土地承包权能够依规采用分包、租赁、交换、出让或是别的方法运转”。此案中华、被告彼此交换承包田的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尽管交换个人行为未办备案办理备案办理手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承包土地承包权采用交换、出让方法运转,被告方规定备案的,理应向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备案。没经备案,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的要求系备案抵抗规章制度,未备案不危害交换合同书产生法律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要求“承包单位中间为便捷耕地或是分别必须,能够对归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土地资源的承包土地承包权开展交换”,故此案中上诉人不可以规定被告退还其承包田。

此案判决后上诉人李某不服气裁定,明确提出起诉,二审检察院抗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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